规划建筑规划设计实行统一标准
来源:资质    发布时间:2024-03-29 09:38:08

  本报讯(见习记者张宁)记者昨天获悉,《大连市规划建筑规划设计有关法律法规》(试行)(下称《规定》)将于10月1日起施行,我市规划建筑规划设计“盲区”将扫除。据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士介绍,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符合城市特色的规划设计规定,大连市的设计单位众多但采用的具体标准并没有统一。《规定》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大连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,同时也结合了大连市的地区特点和新一轮总体规划要求,弥补了国家相关规定并未明确之处,规划建筑规划设计单位将按照统一规定在市场上公平竞争。

  在国家有关建筑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,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,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,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,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。《规定》首次规定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五层,将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,原则上不再批建六层住宅。

  同时,针对下一阶段城市改造的需要,我市将对居住小区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下限向下浮动,为城市提供更多的公共环境。新建建筑应避免对原有建筑造成视线干扰,有效保障私密性,窗对窗、窗对阳台防视线米。

  《规定》要求,公共建筑可设坡屋顶,新建多、低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面,但不得对其周边建筑形成日照遮挡。屋面坡度应控制在250280内(特殊造型除外),起坡点距坡顶层楼板垂直高度不应大于0.6米。平屋顶建筑如确因建筑外立面形式及城市景观设计需要,需在建筑有效层数以上设置封闭的建筑空间,则此建筑空间只能作为辅助房间使用,而不能用于居住。

  《规定》要求:居住建筑坡顶层如果作为阁楼使用,则单元内公共楼梯不得通入阁楼层,顶层住宅可设室内跃层楼梯方便使用。坡屋顶不能再单独作为一层出售,只能与顶层组合。

  多、高(中高)层居住建筑的层高宜为3米,不应高于3.6米;公共建筑的层高可依据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审定的方案具体确定,一般不应超过5.4米;卧室、起居室(厅)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.4米,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.1米,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/3。

  建筑风格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,力求体现城市文脉与地方特色,并具有时代特点。城市中心区、非中心区的重要地段以及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,应对外立面色彩及饰面材料的组织方案进行论证。外墙应采用优质面砖、石材等耐污染、耐久性强的饰面材料,并应保证实施工程质量。不应采用涂料作为外饰面材料,特殊情况确需采用涂料作为外饰面材料的,须经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同意。禁止采用耐污染性差的外饰面材料。外墙乳胶漆宜采用油性材料,并应每三年粉刷、养护一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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